闫国田律师
华律网大同站首席律师-----闫国田律师
15110712198
咨询时间:08:00-20:59 服务地区

财产保全申请书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2次举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秦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历城区XX街XXX227号,身份证号码:371………………。

被申请人:王某某,住址:济南市天桥区XXX街22号,联系电话:13864150012。

被申请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请求事项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A9011X。

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办公用品及设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秦某诉被申请人王某某及济南XXXXX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保证将来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自愿提供财产为此申请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所有的轿车一辆,车号为鲁A8B73X。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闫国田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5110712198
  • 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9.5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4次 (优于98.3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1次 (优于96.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962分 (优于98.2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52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闫国田律师IP属地:山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53979 昨日访问量:155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