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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69次举报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案由:李某系S市H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驾驶员,朱某、熊某系该公司搬运工。2008年1月12日下午,李某与朱某、熊某三人按照H公司的指令将托运人交办的一批货物从公司仓库运至某机场。李某负责驾驶车辆、清点货物、按单交接并办理空运托运手续,熊某、朱某负责搬运货物。当日下午4时许,在运输途中,三人经合谋共同从李某驾驶的货车内取出一箱品名为“纪念品”的货物,从该封存箱内窃得30枚梅花鼠年纪念金币 (价值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予以瓜分。后在H公司的追问下,三人将窃得的30枚梅花鼠年纪念金币退至H公司,由H公司退还给托运人。2008年3月14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S市C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盗窃罪,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C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6000元。C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二审亦维持原判。

  评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李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利用了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李某系H公司的驾驶员,在完成运输任务过程中,不仅负有安全及时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职责,还负责清点货物、按单交接及办理空运托运手续。因此,李某对其运输途中的货物负有保管职责。托运人将涉案金币交付给H公司承运,由此H公司取得了对涉案金币的控制权。李某受H公司委派具体负责运输该批货物,其在运输途中亦合法取得了对该批货物的控制权。托运人办理托运时,就已整体地将保管、运输该批货物的义务交付给H公司,托运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客观上已无力控制、支配该批货物。因此,李某作为涉案货物承运人H公司的驾驶员,在运输涉案货物途中,对涉案货物负有直接、具体的运输、保管职责。李某正是利用这种自身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承运的货物非法占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且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定性有误。

  启示:普通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职责,同时对该货物负有直接保管的义务。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2012-08-28 15:22:04)转载▼

标签:杂谈 分类: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主要是客观方面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从犯罪客观方面如能分辨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的区别,就好界定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如何理解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有必要了解“职务”和“工作”的含义。就内涵而言,“职务”的基本含义是指职位规定应当担任的工作。其一,职务是一项工作,不能与“职权”画等号;亦即不能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仅解释为利用职权便利。一般来说,“职权”的含义窄一些,它容易仅与担负单位的管理职责相联系。“工作”的含义相对较广一些,既包括在一定单位中担当管理职责,也包括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就“职务”的外延来说,一般认为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几种情形。详言之,“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如公司的总经理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如企业的会计负有管理单位财务的职责。“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无论是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支配、决定权,一定的处置权,还是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均以行为人所担负的单位职责为基础,或者均因行为人所担负的单位职责而产生。换言之,只有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侵占行为,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因而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中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则属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由此实施的财产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具体采用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不同手段,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或者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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