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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9次举报

拆迁安置房否买卖?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公共利益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房产证是对房屋占有使用处置的唯一合法凭证,取得房产证拥有百分之百全产权的房屋可以过户,如果你要购买拆迁安置房,建议查看房屋房产证情况。第二类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一样,交易没有任何问题,遇到阻碍的通常是第一类安置房,因而我们下面重点说它。

     首先,买卖双方应当注意,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和房屋产权是分开的。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而不是以买卖合同签订为准。买卖合同签订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才能正式完成变更。

     其次,房屋买卖属于合同法规范,只要双方自愿订立的不违背强制法的合同就是成立的。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第一类安置房不可以买卖,因而买卖是合法的。我国物权法对房屋买卖实行的是买卖合同与产权过户分离的原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不等于获得房屋产权,也正因为这样,买卖合同只要双方自愿是一定成立的。    

     再次,买卖合同成立后并不导致买受人获得房屋产权。安置房过户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多数省份都有时间限制,如一般都是五年以后过户,上海规定是三年以后可以过户。在买卖安置房时,大家应当注意合同中应当写明过户的时间、配合过户的义务、产权问题以及违约责任等,以避免未来房屋过户时产生的纠纷。

     总结起来就是,买卖安置房是没有问题的,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双方自愿就是有效的合同,但是这时房屋还没有完成产权变更,也就是你买的房子还不属于你,只有等到规定的年限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房屋才正式属于买受人。

     在买卖房屋时应当房管部门、征收部门确定买卖标的房屋的性质;咨询本地区拆迁安置房的政策等信息。从买卖合同订立到办理变更登记之时,时间较长,因而法律风险较高。为了避免这一阶段的法律风险,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出卖人配合变更登记的义务、变更登记的时间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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