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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书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0次举报

财产保全异议书

异议人:于某某

异议人就上海市*区人民法院查封坐落于********室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于***日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被查封人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异议人购买了被查封人位于金弄号室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合同签订后,异议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额支付人民币250万元,其中代被查封人偿还了该房屋上的银行抵押贷款本息,其余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被查封人本人),被查封人将所涉房产交付给了异议人使用,并至上海市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交付了该房产过户的全部资料,经房地产登记处审核后出示收件收据一份。

   20101130日,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寄给异议人一份不予登记告知书,方知异议人购买的房屋被贵院查封。

异议人认为,被申请查封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已出售给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且该产权过户登记的手续也已在实际办理之中,即异议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产。现因法院查封而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最后手续,异议人对被申请查封人有关涉案的借贷欠款事宜不存在过错,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得查封已属于异议人的财产********室的房屋,现法院已查封,异议人要求予以立即解除,以避免给异议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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