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金岭名厦22楼。
申请事项:
依法对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张三’是否为申请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 44号周涛诉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张三’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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