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不构成犯罪的法定情形(权威版)
依据:《刑法(2023 修正)》第 343 条、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 号)、最高法指导案例与司法裁判规则
一、合法持证开采,不构成犯罪
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许可矿区、矿种、期限内开采,不属于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成立非法采矿罪。
二、许可续期申请已提交、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不构成犯罪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已依法申请延续,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视为准予延续,在此期间开采不认定为无证采矿(最高法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三、开采对象不属于 “矿产资源”,不构成犯罪
开采建筑垃圾、工程弃渣、人工回填物、非地质作用形成的物料,不符合《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矿产资源天然属性,不构成本罪。
四、仅提供普通劳务、未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报酬,不构成犯罪
受雇佣仅从事体力劳务、领取正常劳务报酬,未参与策划、组织、利润分成,亦非核心管理人员,依据法释〔2016〕25 号第 11 条,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未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不构成犯罪
开采价值未达入罪数额、未造成生态损害、无二次处罚再犯等情形,不满足 “情节严重”,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开采共生、伴生矿,未超出许可范围,不构成犯罪
在许可矿种开采中,合理采出共生、伴生矿种,不属于 “超出许可矿种”,不认定为无证采矿。
七、因政府工程、应急处置、合规临时利用,经批准且未破坏资源,不构成犯罪
因防汛、应急抢险、政府主导项目实施必要开挖,已获批准、未非法牟利、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构成本罪。
八、主观不明知、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对开采行为的非法性无明知、无违法故意,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满足刑事犯罪主观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