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标准( 权威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修正)》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 号,现行有效),仅供实务参考。
一、罪名构成与法定刑
构成要件: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量刑档次:
· 情节严重: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1. 无许可证的;
2.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3.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开采范围的;
4.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三、入罪与加重标准
(一)情节严重(入罪门槛)
实施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 “情节严重”:
1. 矿产品价值或造成资源破坏价值 10 万 —30 万元以上;
2. 在国家规划矿区、重要价值矿区采矿,或开采保护性特定矿种,或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矿,价值 5 万 —15 万元以上;
3. 2 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采矿的;
4.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加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1. 数额达到 “情节严重” 对应标准的 5 倍以上;
2.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四、实务要点与量刑调节
1. 适用范围:河道采砂、海砂开采、采石、取土等行为,未获合法许可且达到入罪标准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2. 价值认定:矿产品价值按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或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按市场价格认定。
3. 数罪并罚: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从宽情节: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初犯、偶犯、从犯、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5. 从重情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矿,或开采保护性特定矿种,或组织、雇佣他人作案、团伙作案,或屡罚屡犯、拒不修复生态的,依法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