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新量刑标准( 权威完整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5 年 7 月《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两卡新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对帮信罪定罪量刑、两卡适用标准统一解读。
一、帮信罪法定定义与量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银行卡、电话卡、资金账户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员依照个人犯罪规定处罚。
二、情节严重入罪标准(含 2025 两卡新规)
(一)传统入罪情形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3. 以广告推广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5. 二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犯;6. 被帮助对象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二)2025 两卡新规入罪情形
1. 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2. 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或单位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3.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不再区分本人与他人)。
(三)兜底入罪情形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但支付结算金额、涉案资金、违法所得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仍可定罪。
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被引诱被雇佣参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配合查处案件具有立功表现。
四、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不起诉:跨省、跨境作案;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性从事两卡买卖、账户出租、跑分等活动;组织、指使、雇佣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作案;曾因帮信类犯罪受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多次被行政处罚;拒不退赃、拒不认罪、逃避侦查或拒不配合;造成多名被害人重大损失,引发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违法所得较少,全额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从犯,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依法适用缓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获利极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自首、立功、全额退赃等情节,综合评价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六、罪名竞合处理规则
同时构成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务重要提示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均可能构成帮信罪;帮助他人转账、跑分、代收代付资金,均属于法律禁止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是否知情、是否获利、获利多少,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涉案后尽早投案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是获得从宽处理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