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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入库案例: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视为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5年10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次举报


最高院入库案例: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视为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入库编号】2023-07-2-103-001

【基本案情】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0日,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5,000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2019年3月10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孙某某、赵某某至起诉时没有还款。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鲁131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一、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按照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违约金1500元;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某对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孙某某并未侵犯赵某某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赵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667条、第674条、第675条、第676条、第10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5条、第29条、第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一审: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2民初3283号判决(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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