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入库参考案例公司无特别规定时,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公司证照占有人返还
(参考案例)
2024-08-2-272-001
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吴某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公司对公司证照保管没有特别规定时,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公司证照占有人返还
一、裁判要旨
1.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2.在公司没有对公司证照保管形成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公司证照。公司证照返还后,原占有人是公司股东的,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就公司证照的管理模式进行协商。
二、参考案例
㈠ 案件简述
1、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系由吴某梅与王某宇于2018年1月登记设立,股东为王某宇和吴某梅,吴某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2、2018年7月31日,王某宇将其对上海公司持有的49%股权转让给张某海,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3、2018年7月31日和11月1日,上海公司形成两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张某海受让股权,选举张某海为公司执行董事,选举吴某梅为公司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4、吴某梅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档案资料一并带走并拒绝交回公司。
5、原告上海公司诉请吴某梅返还营业执照、公章等。吴某梅辩称张某海未经股东会同意,起诉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吴某梅持有保管公司证照系公司原股东会的授权,并已形成惯例,
㈡ 裁判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吴某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公司返还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一证通、财务账册和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
一审宣判后,吴某梅以其有权占有公司证照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83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㈢ 裁判核心理由
1、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2、上海公司对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管理无特别规定,则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法院支持上海公司相应诉讼请求之后,上海公司的股东之间仍可就公司证照管理模式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进行协商,吴某梅作为公司股东,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
三、实务意义和延伸阅读
㈠ 本参考案例叙述较为清晰明了,其实务意义如裁判要旨所述。
实务中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或导致公司僵局时,证照返还纠纷是常态。本参考案例指出了公司对证照、公章等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当然的和法定的管理人。所以建议公司在章程或内部规章制度中对相关材料的保管、使用以及相关审批使用程序等作出规定,做到有章可依。
㈡ 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51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所以本案例中,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㈢ 请求返还的基础
本参考案例中,法院采用《民法典》第235条作为请求返还的基础条款。《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