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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电子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如何认定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5年10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次举报

最高院典型案例:电子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如何认定


姜某洁诉倪某兴、财险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电子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案件索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6267号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的手机APP投保流程对涉诉免责事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理由如下:投保流程中有免责提示对话框,根据对话框,投保人需将《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的黑体字内容及免责事项进行抄写,但系统设定了通过点击“确定”后由系统自动抄写,剥夺了投保人通过手动抄写从而具有足够时间接收、理解、记忆相关免条款的机会,且免责事项一栏与其他保险条款共同并列为按钮选项,需另行点击才能查阅,并未将免责事项单独作为必经页面予以提示;其演示页面的免责事项中并无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等内容,虽然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因系统原因无法复原倪某兴的投保页面及保险条款,且当庭演示的条款内容因版本更新已删除上述条款,但不能达到证明保险公司在倪某兴投保时已对其尽到“投保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系免赔事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基本案情


2019
年5月16日7时40分许,姜某洁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江阴市华士镇东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勤丰路口东侧向左侧变道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倪某兴驾驶的小型轿车(逾期未年审)相撞,致车辆受损、姜某洁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洁负事故主要责任,倪某兴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姜某洁即被送往江阴市医院医治,共花费医疗费33808.32元。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事故发生前, 倪某兴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指导通过手机APP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指导投保人通过手机APP投保时,对免责条款是否有提示说明义务;如何认定保险人对电子投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1)电子投保是缔结保险合同的合法形式之一,只要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保险合同就合法有效。因此,以涉案车辆为标的物的保险合同成立。(2) 业务员指导投保人通过手机APP投保的操作流程和方法不附带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倪某兴系通过自己的手机下载APP并投保,即使业务员未提示其查看条款,但在签署单证前,页面跳出免责提示对话框,倪某兴应知道保险合同存在免赔事项,并可以在签署单证前通过手机操作页面点击查看,业务员仅提供指导操作方法,倪某兴对于是否点击、阅读、支付购买具有决定权,倪某兴自行放弃查看,应承担相关法律后果。(3) 保险公司的手机APP投保流程对涉诉免责事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理由如下:j投保流程中有免责提示对话框,根据对话框,投保人需将《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的黑体字内容及免责事项进行抄写,但系统设定了通过点击“确定”后由系统自动抄写,剥夺了投保人通过手动抄写从而具有足够时间接收、理解、记忆相关免条款的机会,且免责事项一栏与其他保险条款共同并列为按钮选项,需另行点击才能查阅,并未将免责事项单独作为必经页面予以提示;k其演示页面的免责事项中并无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等内容,虽然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因系统原因无法复原倪某兴的投保页面及保险条款,且当庭演示的条款内容因版本更新已删除上述条款,但不能达到证明保险公司在倪某兴投保时已对其尽到“投保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系免赔事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判决:一、财险江阴支公司向姜某洁赔偿89709.93元;二、驳回姜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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