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法院调解书一定要加这6项,否则拿不到钱
一、应约定合理的给付时间
金钱给付的案件,打官司目的就是拿到钱,若调解约定的履行期限过长,就失去了调解意义。
二、应尽可能把争议解决完毕
既然是调解,应尽量把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避免后续再被重复起诉或者产生新的争议涉诉(尤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可约定“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等类似条款。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显失公平的、无法预见的(尤其人身损害类案件),即便约定了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仍有部分法院支持继续主张:
三、应约定不履行的执行措施
1、如对方一次性给付,可约定“XXX于XXX年XXX月X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X元,如未按约定付款,XXX有权继续执行XXX元及利息”等类似条款。
2、如对方分期给付,可约定“如XXX未按协议按时按期足额支付,XXX可就剩余所有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等类似条款。
以上很大程度将倒逼对方主动履行。
四、可约定违约金
除了违约的申请执行,还可约定“如到期不履行,承担违约金XXX”等类似条款。根据实践经验,该条款亦能很好的倒逼对方主动履行。
五、可约定保证人或者追加抵押物
可让对方提供担保再调解,可约定“若(履行)违约,保证人XXX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等类似条款。为的就是加大履行机会。
六、根据实际申请撤回执行或解除保全
1、如案件存在保全措施,可在调解书中约定“解除保全措施”等类似条款。
2、如互相存在案件(例如:A诉B案,A已申请执行;B诉A案,B已向法院申请并完成了保全),可约定“A撤回对B的执行,B一并解除对A的保全”等类似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