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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第一次讯问笔录多是对嫌疑人不利?如何做好第一次讯问笔录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5年10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1次举报


为什么第一次讯问笔录多是对嫌疑人不利?如何做好第一次讯问笔录

 

很多当事人事后回忆,第一次讯问笔录做得“很差”——不是记忆模糊,就是关键情节表述不清;不是被诱导回答,就是没能充分陈述辩解。这一切为何频频发生?

身处陌生的环境,面对威严的办案人员,当事人常陷入恐惧、紧张、迷茫的复杂情绪中。此时,思维混乱、记忆减退几乎是本能反应。更不用说,大多数人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不知道如何为自己辩护,不知道哪些细节至关重要。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敢仔细核对,或因心理压力而草率签字。

有一位当事人曾告诉我们,他在第一次讯问时,因为过度紧张,甚至连自己的出生日期都说错了。这样的状态,如何能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做好第一次刑事讯问笔录呢?

当事人必须保持冷静。深呼吸,平稳情绪,理清思路。你有权要求在回答问题前思考片刻,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思维空间。

务必充分理解问题再作答。对于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如果没有听明白或理解有歧义,应当要求对方澄清或重新表述。记住,含糊的问题只能得到含糊的回答,而这样的回答可能会在后续诉讼中带来麻烦。

对于关键事实和时间节点,如果记忆不清,宁可承认记不清楚,也不要随意估算。记忆模糊是人之常情,而虚假陈述却可能成为你诚信的污点。

某起案件中,当事人因为紧张,将案发时间错误地陈述为“晚上10点左右”,而实际监控显示是晚上9点40分。就是这个小小的误差,让辩护律师花了大量精力去解释,差点影响案件的整体辩护策略。

最重要的是,如实陈述不代表放弃辩解。如果你认为某些情况对自身有利,一定要主动说明并在笔录中体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你有权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在笔录核对环节,必须认真阅读每一行文字。如果记录与你的表述有出入,坚决要求修改或补充。对于修改处,务必捺指印确认。末页必须亲笔书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指印、注明日期。这是你的权利,也是你的保障。

一位资深检察官曾言:“笔录的质量,决定案件的质地。”在每一起冤假错案背后,几乎都能找到问题笔录的影子——或被诱供,或未核对,或遗漏关键辩解。

作为北京刑事律师团队,我们见证了太多因第一次讯问笔录失误而导致的辩护困境。有的当事人因为没能及时提出辩解,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有的因为陈述矛盾,被指控“虚假陈述”;更有甚者,因为没能仔细核对笔录,被迫接受了根本不是自己本意的陈述。

此时此刻,我们想对每一位正在经历或可能面临这种处境的人说:第一次讯问笔录不只是简单的文字记录,它是你诉讼之路的起点,是你声音的原始记录,是你权利的第一次发声。它承载的不仅是事实,还有公正的希望。

一位法律先哲曾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笔录,正是这看得见的正义的载体。确保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准确、完整,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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