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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关于严格禁止无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的通告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540次举报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坚决禁止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擅自以认购、团购、选号、登记摸底、吸纳会员、办理IC卡、收取定金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违反规定的,由房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申请在各新闻媒体、各民营刊物、电台、公共场所LED视频、手机信息、街头自制宣传单等方式发布预售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预(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违反规定的,由房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清理出中介市场。

四、严禁组织团购不符合预(销)售条件的房屋。违规组团团购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组织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提醒广大市民,购房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购买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以免权益受到侵害。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凡发生阻扰执法,要严肃处理。

七、对无证预售行为,由公、检、法、大同市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以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违法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严厉查处。

八、凡不遵守本通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发现,房管部门给予停业整顿,按相关法律规定重罚重处,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

以上各条款,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遵守执行,希望广大市民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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