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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无罪案例:无法确定涉案所得到底为合法还是非法收入,不能认定为本罪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无罪案例:无法确定涉案所得到底为合法还是非法收入,不能认定为本罪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无法区分为合法收入还是违法所得,因此认定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6)赣1126刑初4号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的丈夫陈某庚(已去世)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郑某松、章某等70人借款共计两千余万元,并承诺会给予郑某松、章某等人每1万元钱每月150至600元不等的高额利息,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4月16日陈某庚因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陈某庚死亡后,部分借钱给陈某庚的债权人到陈某庚家中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要求被告人王某甲偿还陈某庚生前所欠的债务,部分债权人陆续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分债权人要求王某甲确认债权,王某甲也在部分借条上签字确认。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乙、雷某(刘某甲的丈夫)、毛某(吴某甲的丈夫)、陈某甲等人在王某甲家二楼的麻将房中商量后,王某甲与陈某庚的母亲程某以陈某庚财产继承人的身份与陈某乙、雷某、毛某等人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王某甲在陈某庚和陈某乙之间并无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将陈某庚在姚某甲该笔借款中的240万债权虚假转让到陈某乙名下,陈某乙的债权由原先出资的60万元变更为300万元,由陈某乙代其去收回这240万债权。

 

随后,被告人王某甲用同样的方式,经过与雷某、毛某、陈某甲等人商量,王某甲及程某又与雷某、毛某、陈某乙等人签订了两份债权转让协议:

 

1、将2012年11月19日陈某庚借给舒某甲一笔200万元的借款中陈某庚所有的40万债权虚让到陈某乙名下,陈某乙在该笔借款中的债权由20万变更为60万元。

 

2、将2013年3月19日陈某庚借给赵某的一笔200万借款中陈某庚所有45万元债权转让到陈某乙名下,陈某乙在该笔借款中的债权由45万元变更为85万元。

 

以上转让协议签订后,陈某乙向被告人王某甲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收到三笔共计325万元的债权后,会将本金和利息如数交还给王某甲,陈某乙在承诺书上签名后,在场的毛某、雷某亦在承诺书上签名见证。目前王某甲、陈某乙、吴某甲、刘某甲、杨某等人就上述三笔借款,已经分别持债权转让协议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提交的会计鉴定报告证明陈某庚共计流入资金5554万元(其中吸收3834万元,放贷收回本金998万元,收回利息722万元),但根据报案人报案笔录、民事判决、借条等证据证明陈某庚借款吸收金额为2847.7万元,这与会计鉴定中吸收金额3834万元存在986.3万元的差额,这部分差额是陈某庚的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公诉机关指控的325万元是否包含在这986.3万元以内,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宣告被告人王某甲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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