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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规指引(一)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3次举报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规指引(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鼓励用人单位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防范合规风险,加强劳动用工规范管理,构建和谐用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企业经营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符合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用人单位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第二章 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四条 【招用人员应持证件】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风险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第五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风险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六条 【劳动合同形式及内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风险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第七条 【不应扣押证件或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风险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

第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风险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第二节 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风险点:用人单位违反本指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十条 【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风险点:用人单位违反本指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第十一条 【劳动考勤】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 年。

(风险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十二条 【工资支付台账】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招用农民工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 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本条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风险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风险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风险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 【工资报酬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风险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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