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虽然仅在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这四个诈骗犯罪的条文中明文规定构成该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见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第192-198条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但不意味着诈骗罪不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即使在某些犯罪的罪状描述中没有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刑法第194-198条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均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构成这些罪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犯罪,包括诈骗罪和各种特殊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均是必备要件已成通识。根据诈骗罪的特点、条文对客观要件的表述以及条文之间的关系可知,诈骗罪是不成文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目的犯,诈骗罪的成立以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前提。 从实证角度看,“非法占有目的”之否定是实践中实现诈骗犯罪无罪辩护的有效路径之一。作为辩护人,应该结合案件证据、事实针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辩护。 可见,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双重含义,不仅要求排除权利人的占有,还包括行为人对财物具有长期或永久不法占有的意图。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素,是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1.从欺骗内容上看,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如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分,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一般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如果只是在合同的一些要素,如主体、担保或者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欺骗,但依然有履行合同,则属于合同欺诈;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诈骗犯罪。 2.从欺骗程度上看,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 3.从欺骗结果上看,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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