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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幅度的二点新变化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次举报


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幅度的二点新变化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法律上,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点类似,二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表现几乎是一样的,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上: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其他一部分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高管、普通员工等。

 

贪污罪的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有什么新变化?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出现过几次变化:

 

在2016年4月18日之前,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1万元;

 

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额较大”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确定为贪污罪的2倍即6万元;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现阶段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与一般的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一样的,都是3万元。如果公司股东、高管、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财物或者财产性权利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3万元,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害单位依法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职务侵占罪量刑有什么新变化?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条文,在原来职务侵占“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量刑幅度之外,新增了一档“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并且在每一档均增设了罚金刑,但删除了“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在2016年出台,根据当时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按贪污罪的二倍即6万元计,但如前所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调整为3万元,因此,该“数额较大”的起点也应相应调整为3万元;

 

第二,由于当时的刑法职务侵占罪没有“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所以当时“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金额进行明确,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增设了“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档之后,至今也未见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金额进行明确,这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带来一些争议。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未有新的司法解释前,不少地方的法院一般会参照前述“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的规定,也将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按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的五倍计算,即职务侵占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即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按照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比较通常的作法是: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3万元到10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到15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刑期为三年至十年,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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