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的最新规定
【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的发票】
1、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2、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3、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4、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虚开发票立案标准】
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或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达上述标准6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量刑标准】
1.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普通发票没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但其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同时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的印制、领取、开具均有相关规定。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事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为逃税、骗税、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挥霍公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助长腐败蔓延,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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