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国田律师
华律网大同站首席律师-----闫国田律师
15110712198
咨询时间:08:00-20:59 服务地区

保证合同范本(适用于个人担保)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保证合同范本(适用于个人担保)

债权人(下称“甲方”):

保证人(下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1.1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1.2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含或有负债)、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2 若有利息、复利、罚息的,按主合同的具体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3.3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变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处置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各具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分别到期的,以最后到期的债权计算保证期间;如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某一具体债务提前到期的,则该具体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具体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4.2 每一具体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一具体债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4.3 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4 各方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各单笔业务文件中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方无需另行签订其他任何文件。

第五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5.1 依法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5.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5.3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5.4 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5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A、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清偿能力;

C、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D、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E、向甲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第六条 乙方承诺

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

B、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2 甲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6.3 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6.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C、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6.5 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损害甲方的利益。

6.6 进行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6.7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B、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6.8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6.9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七条 甲方承诺

甲方承诺: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违约

8.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九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9.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9.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9.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9.5 本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通知

11.1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应递交、发送到下述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

11.2任何一方的下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变更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11.3各方的通知信息为:

(1)致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人:                

(2)致债权人: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联系人:         

11.4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任何通知,债权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债权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保证人者为准。

(1)专人送达,以保证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2)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债权人最近所知的保证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3)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债权人最近所知的保证人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2.2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2.3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12.4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系《保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页。

保证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乙方(自然人,须签字加捺印):

证件号码(若乙方为自然人,需填写):

 


闫国田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5110712198
  • 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9.4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4次 (优于98.3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1次 (优于96.4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515分 (优于98.2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1324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闫国田律师IP属地:山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10080 昨日访问量:13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