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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得贷款被骗“刷30万银行流水”的行为 是否构成帮信罪?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9次举报


为获得贷款被骗“刷30万银行流水”的行为

是否构成帮信罪?
最近很多人被骗,一心想贷款,却以“帮信”被刑拘。随着断卡行动的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了出借银行卡的法律风险。但是最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洗钱的目的又出了新花招,让你不经意间就把银行卡交给对方用于转账。这些电诈分子专找那些着急贷款、着急用钱的人下手。他们第一步会先让你提供身份证说是用于银行贷款审批,之后会发给你一张几十万贷款额度的审批单截图(系网络P图),加深你对他的信任。第二步会约你去外地某个城市,并声称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你去了会告诉你,为了增加贷款的成功率,需要有20-30万的银行流水。如果你以你现有的法律知识质疑这样是不是涉嫌犯罪?他就会告诉你“不信,你现在就可以报警。”对方如此“真诚”,你又如此着急用钱。你放松了警惕,把手机网银交给对方操作。3个小时内,你的银行卡走账30多万,末了电诈分子会给你留几百元在银行卡里,并告诉你再过几个小时贷款就审批下来了。事实上,你等不来贷款,等来的可能是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了想要获得贷款被骗刷了30万银行流水的行为符合“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形,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要求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一、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适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的;(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根据以上规定,我认为不能仅以行为人是成年人,实施了刷流水的行为就简单客观归罪直接认定明知。如果行为人是自己开公司,根据其既往经历和财产状况,目前因为资金短缺,急需贷款,从始至终没提过通过刷流水获利的事情(事实上也没有获利),也再三叮嘱对方不要将其网银用于违法犯罪的事情,单纯是因为被犯罪分子蒙骗而实施刷30万银行流水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外,《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持续深入推进“断卡“行动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和全面惩处的方针,坚决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和人员、贩卖”两卡“团伙头目和骨干、职业”卡商“、行业”内鬼“等。同时,还应当注重宽以济严,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特别是其中被胁迫或蒙骗出售本人名下”两卡“,违法所得、涉案数额较少且认罪认罚的,以教育、挽救为主,落实”少捕慎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确保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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