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躲避别人的车辆 导致自己出事故 两车并没有接触 该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主讲法官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意外。车辆行驶途中务必遵纪守法,文明行车,珍爱生命,减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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