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建房,镇政府有权强制拆除?
案件导入
江苏刘先生从镇政府资产办购买土地建设冷库,用于水产品冷冻批发销售。2021年7月,区自然资源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占用耕地建房违法《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77条相关规定为由,要求其限期拆除涉案冷库。2021年9月,镇政府组织执法人员强制拆除刘先生的房屋。
法律解读
镇政府是否有权强制拆除刘先生的房屋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一法律规定是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管理的权力来源。但是,由于本案争议事项属于土地行政管理而非规划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法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权授权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镇人民政府无权对该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更无权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一般来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定违反城乡规划,但是违反规划的不一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以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存在“双违”(即违法用地,又不符合城乡规划)情形下,应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对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也就是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括县级,乡镇人民政府都无权强制拆除违法占地类违建,而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依据裁定实施拆除行为。综上,本案属于违法占地案件,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处理,镇政府无相应行政处罚权更无权拆除原告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