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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有权处理设施农用地违法行为么?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11次举报

  乡镇政府有权处理设施农用地违法行为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此,乡镇政府负有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督查处职责,对于违反农用地管理规范特别是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者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监管查处职责,或许乡镇政府可以依法承担协助执法的属地责任,但并无法律规范赋予乡镇政府对违反农用地管理规范特别是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者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直接进行查处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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