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还不上,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
何为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如何理解“恶意透支”行为
1、“恶意透支”的适用主体
信用卡原则上仅限于持卡人本人消费使用,构成本罪的“恶意透支”的主体也仅限于持卡人本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也即是,若他人借用、拾捡、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信用卡,进行透支行为的,持卡人不认定为“恶意透支”,而非法使用信用卡的人则可能构成本罪的其他几种情况,非法使用信用卡人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如果是借用他人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同意且明知其进行恶意透支的,亦可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2、在主观上是故意为之
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表明了主观意志是故意为之,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主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3、客观上,透支超期或者超额,经有效催收后拒不归还
在认定“恶意透支”的客观事实层面,可以理解为“透支超期,催收不还”或“透支超额,催收不还”,超期或者超额一般发卡行都有相关的规定,有效催收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催收做了明确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因此,若持卡人在收到发卡行二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的,则很有可能构成本罪。
三、“恶意透支”多少金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数额的特别规定:该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四、因“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的后果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
恶意透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