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国田律师 08:00-20:59
闫国田律师
华律网大同站首席律师-----闫国田律师
15110712198
咨询时间:08:00-20:59 服务地区

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材料为准!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3次举报

    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材料为准!

    ?裁判观点

    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通常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材料为准。


闫国田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5110712198
    • 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89.9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4次 (优于98.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1次 (优于96.6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7662分 (优于98.2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48篇 (优于98.75%的律师)

    版权所有:闫国田律师IP属地:山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466532 昨日访问量:24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