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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掉包高档酒水是诈骗还是盗窃?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2次举报

    服务员掉包高档酒水是诈骗还是盗窃?

    近日,警方抓获一起掉包顾客高档酒水的犯罪团伙,刑事拘留嫌疑人多名,涉案金额在万元以上。嫌疑人利用担任饭店包厢服务员身份之便,趁顾客觥筹交之际将高档酒水掉包。因手法娴熟位置隐蔽,顾客很难发觉。最后是偶然的机会,有人发觉酒的年份不对,才掀开了这种犯罪行为的一角。诸如此类案件中,对于饭店包厢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利,实施掉包行为的定罪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此行为构成诈骗罪,通过掉包行为欺骗被害人,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此行为构成盗窃罪,通过盗取真酒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换假酒只是为了延缓被害人发现的时间。

    诈骗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这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很多人都不知道该怎么区分它们?而搞清楚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就能解决此案的定罪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

    被害人认识的区别: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被害人并无基于处分意识将高档酒水物品交付嫌疑人,被害人对嫌疑人取得被窃高档酒水的是无意识、无人知的,后续调包行为仅是嫌疑人为了拖延盗窃行为的被发现。

    概念及构成要件区别: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他人未发觉的手段、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在本案中,嫌疑人以事先准备的假冒高档酒水偷换被害人的真高档酒水,此行为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实施的,被害人对交付财产无所认知,嫌疑人取得财产基于的是“掉包”行为的隐蔽性。

    综上,本案中嫌疑人作为饭店包厢的服务人员,用事先准备的假酒调包被害人的真酒,属于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自带高档酒水到餐饮场所消费,因商品本身有较高价值,且难辨真假,极易“鱼目混珠”,轻易不要把商品交给他人,保管好自带商品,消费过程中尽量不让自带商品脱离视线,不给他们掉包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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