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行为可能构罪!律师提醒:路遇“碰瓷”请大胆报警
第一,“碰瓷”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部分“碰瓷”者选取的作案地点为车流、人流比较密集的交通要道,有的甚至选取高速公路作为“碰瓷”地点,其行为必然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险,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因为在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人流车流集中、车速快的路段驾车故意冲撞被害车辆,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与其他机动车碰撞、追尾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碰瓷”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碰瓷”可能涉嫌诈骗罪。
如果“碰瓷”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碰瓷”者虚构的交通事故产生的错误判断,而给付“赔偿”,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限额,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第三,“碰瓷”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如果“碰瓷”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导致的虚假表象,继而以不报警要求私了,报警要追究被害人法律责任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赔偿。
从表象看,“碰瓷”者有欺骗的形式。但实际上,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碰瓷”者为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捏造的理由,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强迫特征。如涉案金额达到构罪标准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第四,“碰瓷”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碰瓷”者的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行为。那么,对于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毁坏他人机动车或导致其他财产受损,损失金额达到构罪标准,可以考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若致人伤亡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