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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60次举报


最高检: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

导读: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印发《意见》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检《意见》中这段话很明确的表达了几层意思:

【适用对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目的后果】纳税人是处于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并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如果因此产生了少缴税款的后果,不适用。

【行为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这些“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仍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处理方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责。移送税务机关,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这种行为仍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定要正确理解这段话的含义,切不可被一些带节奏的给忽悠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6.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认识“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对稳定宏观经济、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意义,有效维护相关领域的市场秩序。一是围绕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依法惩治侵害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投资秩序、妨害项目推进的各类犯罪,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施行,营造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二是聚焦当前对外贸易、外商投资领域的新形势,依法惩治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虚开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走私、逃汇骗汇等犯罪,促进稳住外贸基本盘,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资金流畅通运转。三是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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