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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93次举报


聚众赌博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对于赌博案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一般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从重处罚: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有什么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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