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保证人往往以“保证人:XXX”的形式签字,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保证人在此类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者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借条上签字时,那么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计算的起点为,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