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做了规定: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首先,善意取得的取得人应该是善意。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人不知道无处分权人没有处分权这一事实,即取得人有理由认为无处分权人是有完全的处分权的。
其次,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这里的所说的合理的价格是指:取得人取得该物已支付合理的对价,即以合理的价格购得该物,价格与市场价无太大的出入,不能畸高或畸低。
再次,如果取得的是所有权,那么所有权已经过户登记;如果取得的是其它物权,那么也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如抵押权应取得抵押登记。假如仅仅是签订了一纸合同,没有办理过户,所有权并没有转移,那么就不符合这一条的情形。
善意取得,要同时符合上述三条,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总结:善意取得,首先要善意,其次要取得,还要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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