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车主未按时办理年检,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行驶证属于无效证件为由拒赔。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令保险公司给付投保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款20余万元。
2011年5月26日,陈某与滁州一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两份保险合同,陈某将轿车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为3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1年5月27日至2012年5月26日。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付清保费。2011年9月9日18时许,陈某驾驶该轿车在104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轿车损坏,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明光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某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43万元。陈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的时候,被告知其所持有的行驶证未经年审、不属于合法的行驶证,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为此,陈某诉讼至法院。
另查明:该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而事故发生在2011年9月9日,该车的年审已经逾期。事故发生后,该车被交警部门送到技术部门检验,检验结果为制动系、转向系均为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持有的行驶证系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自身无违法情形,应属合法有效的行驶证。根据该车行驶证现在的检验情况,车辆管理部门并没有收回该证,仅仅是在该行驶证的副证上加注检验章并标注检验有效期,从而可以证实,行驶证未送检并不必然导致无效。另外,虽然在事故发生时轿车的行驶证逾期检验40天,但事故发生后,经交通管理部门送检,该车制动系、转向系等安全指标均为合格。因此,该车逾期检验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未及时将车辆送检违反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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