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这样核定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晋劳社失函〔2001〕1 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太原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并劳险函〔2000〕6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〇〇一年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