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律师婚姻家事团律师网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IP属地:湖北

王翠律师婚姻家事团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374991030点击查看

张X1、张X2等与张X3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翠律师婚姻家事团|时间:2020年06月01日|2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XX;&XX;原告张X1、张X2诉被告张X3、张X4、张X5、第三人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永利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利村城改委)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1、张X2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张X3、张X4、张X5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6、第三人永利村城改委的委托代理人文锦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XX;请本院调解,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X;&XX;&XX;律师认为,本案诉争房屋拆迁前登记的产权人虽为张X1和张X2,但三被告与张X1和张X2系兄弟,且一直在诉争房屋居住;其次,张X1和张X2已认可诉争房屋乃其父亲张X11出资购买,张X11也在其《遗嘱》对诉争房屋按兄弟五人各占一份做了分配,可见诉争房屋实为家庭财产;再次,张X1在庭审中也已承认口头委托张X3代其办理房屋拆迁事宜,张X1领取450000元的补偿款项三年之久,张X2也将得到还建房屋一套,原、被告兄弟五人得到的拆迁利益均等。综合上述情况,原、被告五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诉争房屋的拆迁权益分配已有共识。故虽房屋产权登记在两原告名下,但房屋产权登记对家庭成员并非具有绝对效力。因此,对于张X1和张X2诉请三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武汉市桥口区古田XX××号房屋(建筑面积582平方米)的拆迁利益(含拆迁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款等),确认两人分别享有上述拆迁利益50%的份额

  • 全站访问量

    2167084

  • 昨日访问量

    3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翠律师婚姻家事团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