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翠律师婚姻家事团|时间:2019年11月14日|14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年XX月XX日,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被告盛某、第三人房产经纪公司签订《XX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原告许某购买被告李某、被告盛某共同所有的位于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地块XX园XX栋XX号房屋。原告许某按照合同约定已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100,000元,被告李某、被告盛某随即交付了房屋并由原告许某使用至今。合同约定原告许某承担所有的房屋交易税费用,第三人房产经纪公司在原、被告提供相关证件齐全后另行约时间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因种种原因,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许某多次与被告李某、被告盛某、第三人房产经纪公司联系,但均未得到他们的配合,故原告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XXXX年XX月XX日,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被告盛某、第三人房产经纪公司签订《XX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原告许某购买被告李某、被告盛某共同所有的位于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地块XX园XX栋XX号房屋。原告许某按照合同约定已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100,000元,被告李某、被告盛某随即交付了房屋并由原告许某使用至今。合同约定原告许某承担所有的房屋交易税费用,第三人房产经纪公司在原、被告提供相关证件齐全后另行约时间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因种种原因,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许某多次与被告李某、被告盛某、第三人房产经纪公司联系,但均未得到他们的配合,故原告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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