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可有效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难,满足个人急需,弥补金融信贷不足。近年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案件激增。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社会敏感度高,妥善解决纠纷才能保持社会稳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证明借贷事实,法官审理时最大难点是事实认定。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重点分析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经验法则的运用、证明标准等问题,对此类案件进行梳理,以期各位朋友们平时的借贷时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首先看一则案例:原告肖某起诉称:2009年2月25日,熊某向肖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兹借到肖某100万元,月利息2%,2009年5月25日前归还。”次日,肖某从银行取款100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至起诉未还款。一审法院认为肖某既有借条又有取款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支持肖某的诉讼请求。熊某上诉称,借条系被迫写就,取款凭证及肖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款项已交付,应进一步查明款项的来源及支付情形,请求法院指定鉴定机关对双方进行测谎。肖某不同意测谎,熊某申请对其本人进行测谎。二审法院未同意熊某的测谎申请,但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确认熊某出具借条的当天并没有收到款项,借款合同在当天未发生效力。肖某提供的取款凭证只能证明肖某取款的事实,而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熊某上诉请求合法有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某对熊某的诉讼请求。
一起完整的借贷案件首先是由原告对借贷的基础事实进行举证证明,这其中最最常见的就是当事人的陈述与书证。当事人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种证据形式就是当事人的陈述。多数民间借贷立有借据,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多种证据形式,然而有些案件当事人主张以现金交易,没打借条,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此类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和对法官都是考验,没有明确的书证材料,仅有当事儿陈述和打款事实的,是极容易在诉讼中被驳回的,因为双方之间如有其他资金往来,那么极可能处于事实不清的状态。
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关言语行为的概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官作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或证据事实的陈述。关于法律事实的陈述,诸如借贷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关于证据事实的陈述是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某种证据真实与否的事实,诸如关于借据真实与否的陈述。若将民事诉讼视为是一种言语行为的过程,那么几乎所有的诉讼活动都终将转化为语言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陈述皆可作为证据,只有能够证明案件情况,对查明争议事实有法律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方可成为证据。另一方面,当事人陈述要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当事人拒绝陈述,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客观上已弱于其他证据,这一规定进一步削弱了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
现代司法民主精神要求充分尊重诉讼主体的主体性,诉讼主体的观点应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表达,尊重主体意见的差异性。在诉讼中,应赋予当事人均等的陈述权,反对压制不同观点。民事诉讼正是通过当事人陈述这种方式完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观点的交流,从而接近事实、发现真相。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断不可置当事人陈述不顾,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相关证据作出裁判。
再者就是民间借贷的书证,最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借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与支付凭证(有转账凭证、收条等形式)。借据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借款的支付情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旦发生,这两种证据并非缺一不可,但两项皆无则着实难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据,古语道“民凭字据官凭印”,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最直接证据。借据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我国留存已久。借据作为书证,可帮助裁判者获得最有效的信息,达至内心确信,但其形式为何,从未有统一、具体的规范。有的借款金额高达数百万,仅在便笺、信纸上书就,除此别无他证。有的借据仅写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有的借据则是完整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共同签字、约定利息标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约定违约责任(如惩罚性违约金)、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方式(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选择诉讼的,甚至约定好管辖法院。有的借款合同还有特别声明条款,如借款已经全部交付,合同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中的条款为公允条款等。这类借款合同内容完整、形式严谨,俨然出于专业人士之手。这一方面表明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另一方面也可推测有些民间借贷是专业放贷。
支付凭证则通常包括银行转账单、转账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条等。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证明出借方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种是证明借款人已将款项归还给出借方。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仅有转账单作为支付凭证,没有借据,使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的判决结果各异。
总之,实践中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明确存在,必须对基础关系的凭证留存号,借条、转账凭证、收条等日期、数额必须能对应吻合,对于5万元以上的借贷最好都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另外,如果双方还存在其他的交易关系更是需要做好区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