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有房产等财产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实际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
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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