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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海军|时间:2015年11月05日|373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海军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二审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xx,对相关知情人也作了必须的调查,并专门到贵院详细阅卷,并复印了全部卷宗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因而对本案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辩护人对一审判决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在本案中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未能完全考虑因而量刑过高。就这个观点,辩护人发表以下数点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x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从侦查机关的最初询问直到法院的庭审,可以认定x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数次的询问笔录中,xx表述的犯罪过程是一致的,并且与相关证人证言所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这为本案的侦查、起诉减少了麻烦;在一审庭审过程中,xx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节省了诉讼成本。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从xx的犯罪客观表现看,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1、xx拍摄的有关xx县开采稀土矿造成环境破坏的影像资料是真实的,这已经得到了被害人xx和侦查机关的确认。将真实的社会问题向“焦点访谈”等媒体反映,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xx欲将拍摄的影像资料向媒体“曝光”作为敲诈勒索的手段性质并不严重。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xx的勒索手段所造成的威胁或要挟是不存在的,被害人完全可以不予理睬xx是否将影像资料向公开媒体反映,这就足以抵制xx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发生。但由于被害人心里担心当地的开采稀土状况被曝光,可以说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一种推动力。
2、本案中勒索的金额并非xx所真正追求的,而是其他多种因素所造就。xx向被害人寄去影像资料时,并不清楚勒索的金额,只是心中感觉可以获得一点费用,因为xx个人认为xx可能承担本县稀土开采导致环境损害的责任,为了不被媒体曝光,李或许会给予xx一点费用,但是具体数额,xx不清楚。
3、在xx与被害人xx通电话的过程中,xx均没有要求具体金额,而是被害人xx首先提出来,“李书记讲,不要把事情搞大,他也是为了地方的经济建设,有什么要求可以提”(见xx县刑警大队对x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7页倒数三行)。“李书记讲给五万元给记者”、“可以,你有什么要求可以提,到xx买一栋屋也可以”( 见xx县刑警大队对x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8页第二、四行)。在这种情况下,xx根据“记者”的费用再加上“一栋屋”的价值,才向被害人xx索要110万元。因此,110万元的数字不能简单认为是本案的索要金额,对于该金额,xx只不过是顺着被害人的意思才提出来的。
4、本案除了被害人的引诱之外,还与被害人有意让本案恶化有关。被害人应当知道不可能给予xx那么多钱财,竟然故意设“圈套”套住xx(见被害人陈述第三页),xx根据被害人“解决问题”可以承受的金额,因此用手机向被害人提供了账号和要求。
三、犯罪后果较轻,未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身的损失。
本案的发生过程中,xx虽然向被害人提出了勒索要求,但没有犯罪所得,因此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另外,在整个犯罪过程中,xx虽然使用了向媒体曝光的要挟手段,但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害,也未使用其他威胁方法,未造成被害人的身体损伤。因此本案的犯罪后果是轻微的。
四、犯罪后,被告xx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犯罪被抓捕后,一直深深地自责,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在外逃的过程中,xx几次想回来自首,但由于对法律性质的理解水平有限,没有自动归案。但是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悔罪之心、悔过之意溢于言表。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
五、xx系初犯,以往无任何犯罪经历,也无行政治安处罚的记录。本次犯罪是由于自己思想上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所导致的,这和xx的文化水平、年龄尚小有很大关系。xx的犯罪行为恶性较小,稍微惩戒就足以挽救其自新改过。
xx家庭十分困难,十二岁时父亲就已去世,全靠母亲支撑这个家庭。母亲辛苦了大半辈子,为了生活四处奔波,操劳不已,以致于让刚刚步入成年的xx决心担当起养家糊口的责任。但这次误入歧途,使xx悔恨不已,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担负家庭责任的渴望非常强烈。
六、xx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xx虽然向被害人提出了勒索要求,但是并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可以对xx减轻处罚。
刑事司法是一项关系到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应该慎之又慎,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本案一审判决量刑明显崎重,罪刑明显不相适应。本案完全可以依据上述各种法定、酌定犯罪情节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xx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们热诚期望贵院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判处,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海军 廖 鹰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海军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二审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xx,对相关知情人也作了必须的调查,并专门到贵院详细阅卷,并复印了全部卷宗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因而对本案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辩护人对一审判决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在本案中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未能完全考虑因而量刑过高。就这个观点,辩护人发表以下数点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x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从侦查机关的最初询问直到法院的庭审,可以认定x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数次的询问笔录中,xx表述的犯罪过程是一致的,并且与相关证人证言所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这为本案的侦查、起诉减少了麻烦;在一审庭审过程中,xx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节省了诉讼成本。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从xx的犯罪客观表现看,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1、xx拍摄的有关xx县开采稀土矿造成环境破坏的影像资料是真实的,这已经得到了被害人xx和侦查机关的确认。将真实的社会问题向“焦点访谈”等媒体反映,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xx欲将拍摄的影像资料向媒体“曝光”作为敲诈勒索的手段性质并不严重。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xx的勒索手段所造成的威胁或要挟是不存在的,被害人完全可以不予理睬xx是否将影像资料向公开媒体反映,这就足以抵制xx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发生。但由于被害人心里担心当地的开采稀土状况被曝光,可以说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一种推动力。
2、本案中勒索的金额并非xx所真正追求的,而是其他多种因素所造就。xx向被害人寄去影像资料时,并不清楚勒索的金额,只是心中感觉可以获得一点费用,因为xx个人认为xx可能承担本县稀土开采导致环境损害的责任,为了不被媒体曝光,李或许会给予xx一点费用,但是具体数额,xx不清楚。
3、在xx与被害人xx通电话的过程中,xx均没有要求具体金额,而是被害人xx首先提出来,“李书记讲,不要把事情搞大,他也是为了地方的经济建设,有什么要求可以提”(见xx县刑警大队对x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7页倒数三行)。“李书记讲给五万元给记者”、“可以,你有什么要求可以提,到xx买一栋屋也可以”( 见xx县刑警大队对x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8页第二、四行)。在这种情况下,xx根据“记者”的费用再加上“一栋屋”的价值,才向被害人xx索要110万元。因此,110万元的数字不能简单认为是本案的索要金额,对于该金额,xx只不过是顺着被害人的意思才提出来的。
4、本案除了被害人的引诱之外,还与被害人有意让本案恶化有关。被害人应当知道不可能给予xx那么多钱财,竟然故意设“圈套”套住xx(见被害人陈述第三页),xx根据被害人“解决问题”可以承受的金额,因此用手机向被害人提供了账号和要求。
三、犯罪后果较轻,未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身的损失。
本案的发生过程中,xx虽然向被害人提出了勒索要求,但没有犯罪所得,因此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另外,在整个犯罪过程中,xx虽然使用了向媒体曝光的要挟手段,但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害,也未使用其他威胁方法,未造成被害人的身体损伤。因此本案的犯罪后果是轻微的。
四、犯罪后,被告xx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犯罪被抓捕后,一直深深地自责,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在外逃的过程中,xx几次想回来自首,但由于对法律性质的理解水平有限,没有自动归案。但是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悔罪之心、悔过之意溢于言表。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
五、xx系初犯,以往无任何犯罪经历,也无行政治安处罚的记录。本次犯罪是由于自己思想上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所导致的,这和xx的文化水平、年龄尚小有很大关系。xx的犯罪行为恶性较小,稍微惩戒就足以挽救其自新改过。
xx家庭十分困难,十二岁时父亲就已去世,全靠母亲支撑这个家庭。母亲辛苦了大半辈子,为了生活四处奔波,操劳不已,以致于让刚刚步入成年的xx决心担当起养家糊口的责任。但这次误入歧途,使xx悔恨不已,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担负家庭责任的渴望非常强烈。
六、xx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xx虽然向被害人提出了勒索要求,但是并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可以对xx减轻处罚。
刑事司法是一项关系到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应该慎之又慎,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本案一审判决量刑明显崎重,罪刑明显不相适应。本案完全可以依据上述各种法定、酌定犯罪情节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xx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们热诚期望贵院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判处,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海军 廖 鹰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