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海军|时间:2015年11月05日|169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潘某某家属的委托和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我对于被告人潘某某构成抢夺罪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情节,并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6项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被告人潘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赃,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8项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被告人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
从犯意的提起和人员的纠集方面分析,潘某某属于被纠集者。
李某某在2011年11月23日供述:是阿明叫我去的,阿明又是阿够叫去的。丘某某在2005年11月17日也供述:是阿明叫我去的。潘某某则供述是阿明、阿够邀他的。
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方面分析,潘某某的犯罪行为相对次要。潘某明、李某某直接骑摩托车实施抢夺,丘某某在银行选定庄冬英后打电话给潘某明。李某某在2011年11月23日供述:丘某某在银行选定庄冬英后打电话给潘某明。丘某某在2005年11月17日也是这样供述的。
:我从银行出来打电话。
从犯罪工具的提供方面分析,摩托车、面包车等作案工具及路上的开支都不是潘某某提供的。
从分赃方面分析,潘某某分得4万元,是最少的。
从前科劣迹方面分析,潘某明在本案在外,另外有抢夺等前科。李某某在本案之外,另外因为抢夺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还被强制戒毒。
由此可见,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对其余罪犯较低、作用相对较小。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五、被告人潘某某以往无犯罪经历,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潘某某有明显的悔罪态度,在此案之后,一直认真工作,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潘某某家庭特别困难,其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其家庭非常困难,其父母体弱多病,特别是其母亲,近期还因心脏病做了开胸手术,花费近十万元,大都是欠债。潘某某妻子无业,夫妻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最小的孩子是2014年3月潘某某被抓后不久出生的。潘某某的哥哥前几年因病去世,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妻子已经改嫁。由于潘某某只有两兄弟,抚养哥哥的孩子也成为了潘某某理所当然的责任。潘某某妻子无业,嫂子改嫁,父母体弱多病,家中五个孩子及老人,全部要靠潘某某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处罚。
谢谢法庭。
辩护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李海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潘某某家属的委托和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我对于被告人潘某某构成抢夺罪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情节,并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6项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被告人潘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赃,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8项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被告人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
从犯意的提起和人员的纠集方面分析,潘某某属于被纠集者。
李某某在2011年11月23日供述:是阿明叫我去的,阿明又是阿够叫去的。丘某某在2005年11月17日也供述:是阿明叫我去的。潘某某则供述是阿明、阿够邀他的。
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方面分析,潘某某的犯罪行为相对次要。潘某明、李某某直接骑摩托车实施抢夺,丘某某在银行选定庄冬英后打电话给潘某明。李某某在2011年11月23日供述:丘某某在银行选定庄冬英后打电话给潘某明。丘某某在2005年11月17日也是这样供述的。
:我从银行出来打电话。
从犯罪工具的提供方面分析,摩托车、面包车等作案工具及路上的开支都不是潘某某提供的。
从分赃方面分析,潘某某分得4万元,是最少的。
从前科劣迹方面分析,潘某明在本案在外,另外有抢夺等前科。李某某在本案之外,另外因为抢夺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还被强制戒毒。
由此可见,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对其余罪犯较低、作用相对较小。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五、被告人潘某某以往无犯罪经历,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潘某某有明显的悔罪态度,在此案之后,一直认真工作,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潘某某家庭特别困难,其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其家庭非常困难,其父母体弱多病,特别是其母亲,近期还因心脏病做了开胸手术,花费近十万元,大都是欠债。潘某某妻子无业,夫妻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最小的孩子是2014年3月潘某某被抓后不久出生的。潘某某的哥哥前几年因病去世,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妻子已经改嫁。由于潘某某只有两兄弟,抚养哥哥的孩子也成为了潘某某理所当然的责任。潘某某妻子无业,嫂子改嫁,父母体弱多病,家中五个孩子及老人,全部要靠潘某某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处罚。
谢谢法庭。
辩护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李海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