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6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公交车在路口紧急制动时,由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致使乘坐人原告摔倒受伤。原告医院被诊断为:1、左侧髌骨骨折;2、躯体软组织损伤;3、右肱骨大结节骨折。花去医药费、检查费等共计14432.29元。该事故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且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000元/座)等,保险期间从2015年11月02日上午0时起至2016年11月01日下午24时止。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涉诉到法院。
后一审法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部分费用也未支持,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在客运险赔偿,关支持了一定未支持的赔偿项目及费用,上诉成功。
对于这类型案件,要求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实务操作技巧,还还需要律师的不断努力和争取,以争取委托人权益最大合法化。建议大家在遇到各类交通事故时,不要着急没办法处理,因为法律已经有了相关规定来保护大家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