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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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析:人车事故同等责任情况下赔偿责任确认探析

作者:张尽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57次举报
2020-11-11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导读:交通事故,还是老话重谈,每一个交通事故都有每一个的不同之处,正是那句话,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灵魂万里挑一。交通事故,笔者也不知道写了多少了,但是还是每次拿到资料都跟新鲜的事物一样,坚持学习,每日一进步吧。在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况下,比如同等责任,但是车辆价值不一样,双方责任该如何确认?赔付如何理赔呢?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张某娥、杨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探析。

 

一、当事人主要纠纷和诉求

 

张某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后续治疗费1300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误工费19503元、护理费10666.9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车损1620元;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临沂平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现笔误,误将后续治疗费13000元鉴定为1000元,后临沂平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将后续治疗费变更为13000元。上诉人提供了护理人员田涛的营业执照,该护理费用应按照护理人员所从事的行业标准来计算,每天应按152.5元,且二位护理人员都长期在县城居住,所以护理人员司成凤的护理费用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评估车损为1620元,由于被上诉人均未提出重新鉴定,所以应当按照评估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认定。

 

保险公司辩称,该案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仅承保交强险,已经依据一审判决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杨某辉未答辩。

 

张某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69130.6元。

 

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31日14时30分许,杨某辉驾驶鲁Q58E58小型轿车,行驶至X015汶平县时与张某娥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杨某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辉驾驶的事故车辆鲁Q58E58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张某娥于2019年5月31日被送往平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36310.39元、复印费37元。张某娥出院后,针对其伤情,在诉前调解阶段,通过法院委托选定,临沂平邑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娥之损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后续治疗费约1000元。张某娥支付鉴定费2200元。张某娥自行委托临沂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事故电动自行车的车损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张某娥所有的电动自行车损失价值为1620元。张某娥支付评估费400元。

 

张某娥在庭审中提交女婿田涛、女儿司成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田涛的营业执照,欲证实由二人护理,田涛从事美妆,属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护理标准每天152.5元,司成凤的护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娥与杨某辉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娥受伤的事实清楚,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责任认定合法,予以采信,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比例。结合张某娥对于临沂平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系经一审法院委托选定,具有相关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被告亦未提交证据推翻该结论,对该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张某娥系农村居民,其主张的误工费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关于张某娥主张田涛的护理损失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即152.5元/天计算的问题,护理人员从事何种行业,应当结合其主要收入是否来源于该行业、主要劳动时间是否贡献于该行业等综合认定,田涛仅提交营业执照不足以证实其从事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故护理费赔偿标准应按照二护理人员的身份信息记载的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张某娥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张某娥主张的交通费,其提交的车票非正规发票,亦未记载乘车的起始地点,故根据原告的伤情、住院地点及住院天数,一审法院酌定140元。张某娥主张的车辆损失1620元,其提交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系单方委托,一审法院酌定1296元。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张某娥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36310.39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合计39530.39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杨某辉赔偿17718.2元;二、原告张某娥伤残费用项下损失:误工费13595.4元、护理费5589.22元,交通费140元,合计19324.62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费用项下赔偿19324.62元;三、原告张某娥车损1296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费用项下赔偿1296元;四、原告张某娥程序性费用项下损失:鉴定费2200元,评估费400元,复印费37元,共计2637元,由被告杨某辉负担1582.2元,剩余损失由原告张某娥自行负担;五、驳回原告张某娥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账号:62×××66)。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张某娥负担615元,由被告杨某辉负担45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张某娥提交两份证据:证据一,平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一份,拟证明上诉人的后续治疗费是13000元;证据二,护理人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护理人员护理费标准应为城镇标准。保险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无异议,增加的后续治疗费不由保险公司负担;对证据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为房屋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无法判断其护理人在城镇居住已满1年,不能认定其护理标准为城镇标准,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主张不成立。被上诉人杨某辉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诉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将结合其他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论述。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张某娥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经审查,张某娥因事故造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并行固定术,平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鉴定张某娥后续治疗费为13000元,本院予以采信,该费用数额仍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分配负担,张某娥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应为:医疗费36310.39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合计51530.39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剩余损失由杨某辉赔偿24918.23元。一审法院已论述认定护理费标准的原因,本院二审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上诉人虽提交护理人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但未提交水电缴费证明及物业费等证明在城镇实际居住,亦不改变一审法院关于护理人员主要收入来源的综合认定,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经审查张某娥提交的车辆损失单方评估报告酌定的车损数额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张某娥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不成立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平邑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6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平邑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6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张某娥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合计51530.39元,由被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剩余损失由被上诉人杨某辉赔偿24918.23元。

 

以上给付条款于接到本判决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由上诉人张某娥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杨某辉负担798元,保全费220元由被上诉人杨某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上诉人张某娥负担100元,由被上诉人杨某辉负担15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又是一起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进行了改判的案例,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二审法院按照比例承担分配后,由保险公司医疗费上线1万元予以赔付,更符合法律依据。

 

2.再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也就是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这也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人为本保护弱者的原则。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责任对半,赔付比例64开的原因。

 

3.一审法院对陪护误工费的认定,上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就属于就业的基本依据,如果没有明显证据予以抗辩的情况下,笔者不知道为什么法院不予以认定?难道营业执照的证明效力还不如空口无凭?不敢苟同。

 

4.再就是一审法院对原告单方进行的车辆损失鉴定给予了酌情降低,理由是单方面申请,笔者不敢苟同,司法鉴定既可以双方共同申请,也可以单方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如果被告没有反对意见,或者仅仅反对没有提出重新鉴定,法院就应该以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准,难道是该机构不具有该资质?笔者也听说过很多诉讼官司,法官建议进行司法鉴定,而且司法鉴定机构都跟法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笔者在这个话题上不敢深究,单元司法公正。

 

 

5.本案有一个点,就是上诉人经过鉴定不构成伤残,那么不构成伤残是否赔偿误工费等呢?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交强险如果在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除了残疾人补助金,其他都需要赔付,只是金额有个上限。

 

6.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8.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9.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10.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2.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3.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4.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5.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17.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8.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9.机动车肇事逃逸时的赔偿与救助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张尽安律师,户籍漯河,居住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为他的法律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如今,作为河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1410120********84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