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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要求: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该条意见一出,网络上掀起了千层浪,有些申请执行人认为“如果不把法定代表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如何给他压力督促其履行法院判决?”而有些失信企业恨不能奔走相告:“最高院发文说不能纳入失信名单了,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法院将我从限高名单中除掉?”
然而,“限高”和“失信名单”是有区别的,
“失信名单”比“限高”更厉害!
“限高”或“失信名单”启动程序均可依申请或依职权
两者相比较,
“限高”更容易,
“失信名单”有条件限制
只要未按时履行执行通知要求的给付义务,
就可“限高”
但只有具备以下情况时才有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司为被执行人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
只能被限高
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失信名单”只能是公司
并不是执行不到钱,
就一定会把被执行人列入到“失信名单”
何为“限高”“失信名单”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当前执行中两项主要措施
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详细区别“限高“与“失信名单”
适用规定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名单规定)
适用条件不同
@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其他六项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适用对象不同
@依据《限高规定》第三条,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换句话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本单位/本人。
适用内容不同
@依据《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指: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适用文书不同
@依据《限高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
文书送达的方式不同
@实践当中,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推送即为“发出”。
@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五条,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适用期限不同
@依据《限高规定》第九条,限制高消费期间,原则上截止到被执行人履行完结义务。例外是: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失信名单规定》第二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还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备注:“失信名单”期限从原因来看,若因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则期限到履行完毕时,其他原因期限一般是两年。但若存在暴力、威胁妨碍抗拒执行情结严重,或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延长一至三年。当履行了给付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以决定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