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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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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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思维

作者:张尽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7次举报

案例:

原告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河南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的保证金xx元、违约金xxxx元(自xxxxxxxx日起至自xxxxxxxx日止,按照xx元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事实和理由:河南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自xxxxxxxx日与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xxx服务平台商户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接资金提供方实现消费分期协助河南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改善消费环境。其中《补充协议》第二条“履约保证服务内容”条款规定:“1、为顺利推动双方业务合作,甲(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乙(河南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经协商确认,由乙方为主协议项下的分期借款进行担保;2、本协议所指担保,指的是由乙方支付保证金,并存放在专用的保证金账户;如平台客户逾期达到或超过90天的,乙方将向出资方进行代偿,以保证主协议项下合作顺畅进行;3、保证金支付方式:业务开始后每笔分期借款,将计提合同金额的10%作为风险备用金,存入保证金账户;4、代偿方式:(1)平台用户逾期达到或超过90天的,乙方将于该笔贷款逾期第(91)天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资方代偿该笔贷款截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全部剩余本金;(2)保证金不足以代偿的,则缺少的部分由乙方进行补缴。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打入甲方账户,并由甲方对接出资方完成代偿,如乙方逾期缴纳,则逾期部分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收取逾期违约金,用于支付出资方端因逾期代偿而产生费用:若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终止出资方对接并保留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的权利”。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应该为购买被告商品的分期付款用户的逾期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用户逾期付款达到规定期限后由被告履行代偿义务,且在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按约定日期进行补缴。但直至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之日,河南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仍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代偿及保证金补缴的义务,截止到自xxxxxxxx日,河南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缴的保证金金额为xx元人民币。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认为河南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故为了保护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诉求。

 

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作为被告河南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律师也提交了书面的质证意见。

 

虽然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被法院予以准许,但本律师在处理该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法院受理的案由与实际法律关系不符,总结的争议焦点不到位,故因案思考。认为在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一个代理人应有如下法律思维:

 

一、关于案由的确定

 

案由的确定即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原被告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借贷关系还是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不梳理好法律关系,会影响到诉求、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如果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那么诉讼请求就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借款多少元人民币。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是借款行为发生的时间、金额、利息的约定、借款的支付方式以及借款期限届满日期。如果是债权转让纠纷,其诉讼请求应该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中应当履行支付原告债权多少元人民币。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应为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债权多少元,什么时候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债权履行的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没有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等等。法律关系的不同,提出主张的表述方式以及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都会大相径庭。陈某燕诉罗某所谓的借款纠纷一案的庭审中,原告的代理人主张,法律关系因为债权的转让而发生了变化,即不管之前是什么法律关系,一旦有了债权转让行为,就自然而然地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笔者不同意原告代理人的观点,如果其观点成立,那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不会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就一律规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了。虽然债权转让合同和民间借贷纠纷都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合同纠纷,但其分属合同纠纷不同层级的案由,债权转让纠纷案属于第三个层级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属于第四个层级案由。因此,在处理某个民事纠纷的时候,务必梳理其法律关系,然后确定其案由,这样,才能够统领整个案件的方向,准备证据,适用法律。

 

二、关于证据的梳理

 

在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而言,仅有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务人写下的欠条是无法达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原告要想证明其主张,务必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转让债权的协议;

 

第二,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

 

第三,该债权属于可以转让的债权即转让的债权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被告没有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原告的举证只有满足以上的四个条件才完成举证的义务。

 

作为被告而言,如果希望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证据加以辩驳:

 

第一,第三人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者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先前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比如就本文案例而言,罗某是陈某丹期货买卖的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只有存在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或者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造成或者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第三人转让的债权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规定的情形,债权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第三,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第四,转让的债权已经履行完毕。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笔者认为,基础性的法律关系以及债权性质的证据材料决定着案件的最后走向。

 

三、关于争议焦点的总结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的总结,人民法院不能拘泥于立案庭的立案案由,而是应当根据原被告双方诉求和辩驳总结争议焦点。在原告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纠纷中。法官焦点总结之所以不到位,除了受立案庭立案的案由引导有关外,还与法官自身的经验有关系。故代理人在庭审的过程中,务必认真听取法官对争议焦点的总结。如果有异议,要及时作出补充或者更改,因为争议焦点就是案件走向的一个总方向标。在明确方向以后,举证、质证才可以有的放矢,证据唯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最终具有可采性。

 

诉讼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匠人操刀的过程。要把每一个案件做到极致,必须要做到事实、证据、法律在心中。

张尽安律师,男,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微信号):13683832002。本师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