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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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 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作者:张尽安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12次举报

2019年12月19日上午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会预告,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2019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统一损害人身赔偿城乡标准试点相关情况,河南省“同命不同价”时代在这一天终将结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践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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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尽安律师,男,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微信号):13683832002。本师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