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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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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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审判观点:公司董事对股东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张尽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19次举报

来源:融关破产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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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申请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斯曼特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1日,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SOUTH  MOUNTAIN  TECHNOLOGIES,LTD.(以下简称外资股东)。外资股东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资后,欠缴出资5000020美元。2011年8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外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欠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经强制执行后,外资股东仍欠缴出资4912376.06美元。

 

管理人认为,深圳斯曼特公司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胡某等6名董事作为公司董事亦未向外资股东催缴出资,未履行监督股东出资的义务,属于违反董事勤勉义务的情形。

 

2015年,管理人代表深圳斯曼特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斯曼特公司的6名董事,请求判令6名董事对外资股东欠缴的出资4912376.06美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二审均败诉。

 

2018年3月26日,管理人代表深圳斯曼特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裁定提审本案。

 

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衍能律师、蔡高帅律师作为管理人工作人员,出庭参加诉讼。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该6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深圳斯曼特公司的6名董事应向深圳斯曼特公司连带赔偿4912376.06美元(以案件受理日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30118760.10元)。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作为深圳斯曼特公司的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坚持不懈,使案件最终胜诉,实现了深圳斯曼特公司财产最大化,极大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该案判决公司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张尽安律师,男,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微信号):13683832002。本师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