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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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电动游艺车伤了人,谁担责?

作者:张尽安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2次举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名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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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场内各式各样的儿童游乐设施吸引了不少家长和孩子的目光,也成为商场招揽顾客的常见形式。特别是电动游艺车几乎成为各大商场的标配项目,让小朋友们也可以过一把“小司机”的瘾,丰富了儿童的业余生活,同时也为商场带来了人气。但这些游乐设施是否完全安全?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被商场儿童游艺车撞伤的侵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4日20时许,何女士带着小孙女在某商场的露天广场内散步。该露天广场内经营有儿童电动游艺车项目,行人和游艺车可以同时在广场内通行。何女士在行走过程中突然被身后小A(6岁)独自驾驶的电动游艺车撞倒,造成右侧胫腓骨下端骨折等并住院治疗。

 

事发后小A父母向原告先行支付了3万元,但其认为电动游艺车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游艺车公司”)和商场的物业管理方(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何女士遂将小A及其父母、游艺车公司、物业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A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驾驶游艺车撞伤原告,系直接侵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故小A父母应当承担责任。

 

涉案游艺车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未合理划分行人通行区域和游艺车使用区域,人车混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经营区域超出了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区域;虽然游艺车乘坐规则中写明了未成年人乘坐时必须有成人陪同,但在实际经营中,管理人员并未严格执行该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独自乘坐游艺车存在放任情况。因此,游艺车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经营者,存在一定的过错。

 

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场地的物业管理方,对于游艺车公司超出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范围经营的情况,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规范;对于游艺车与行人混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亦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严格限制游艺车的使用场地范围。对此,物业公司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小A父母、游艺车公司、物业公司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目前,各方均已履行完毕。同时,普陀区法院也向上述两家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对涉案游艺车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建议,两家公司亦向法院复函称已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法官心语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吴文俊

 

儿童游艺车项目在各大商场较为常见,佳节期间深受儿童喜爱。经营性游艺车项目的驾驶者多为低龄儿童,游艺车若在商场中行驶,人流大时易引发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对于家长而言,要根据儿童的年龄、行动能力等特点,选择适合的游玩项目。要留意该项目的经营者是否规范、游艺环境是否安全;要求家长陪同参加的游艺活动,家长应全程专心陪同。对于商家而言,要选择合格的游艺设备,定期维护;要制定合理的游玩规则,不断优化;发现游玩者出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或提醒。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游艺环境涉及公共区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规划和提示,合理准确划定游艺区域;对商家经营的不规范行为,予以提示和预警;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检查。

 

如不幸发生事故,要注意及时拍照留证并报警,商家或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注意保留监控视频。

 

专家点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叶名怡

 

近年来,儿童游乐活动蓬勃发展。法院通过该案的审判及司法职能延伸工作,探索从多维度建立起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模式,促进行业规范的形成和完善,推动形成“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

 

本案系因未成年人独自驾驶电动游艺车引发的侵权案件,法院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了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一次性全面解纷的效果。同时,法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业经营者自觉规范管理,对游艺项目的安全管理提出有效的建议;提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服务意识,防范安全隐患,法院的做法体现了司法职能延伸和司法引领作用,对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导向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文俊、倪春桦| 漫画:陈诗若 | 编辑:李斯坦

张尽安律师,男,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微信号):13683832002。本师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