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2日 4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9日17时许,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四环与老107过道交叉口西50米路北众诚物流停车场内,被告人田某某为配合被害人张某民给其货车打润滑油,挪动停放在该停车场西北部的某货车,田某某在驾驶位置从后视镜中应当能够看到其货车左侧后桥轮胎(后驱动轮)的情况,因疏忽大意没有看到,致使张某民被车左侧后桥驱动轮轧住。后田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张某民因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民符合被货车轮胎碾压致延髓损伤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因原告人张某民父母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民妻子李某,张某民子女张某洋、张某超、张某雨随即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作为代理人,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分析】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把张某民死亡需要对方赔偿的法律依据及赔偿数额进行了汇总,并先起草了一份车祸致人死亡赔偿协议。
原告人向被告人进行索赔的关键在于事先搜集以下几个证据:
第一是张某民所居住的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第二是张某某、王某某与张某民的关系证明及无劳动能力证明;
第三是李某的一代身份证已经过期,需要加急办理二代身份证;
第四是张某洋、张某超、张某雨学习及居住证明。
原告人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搜集了相关证据,为以后该案件的圆满解决做好了铺垫。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2013年5月30日已经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之外,被告人田某某于2013年9月2前一次性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已支付);
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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