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郑华舟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律师接受代理后,详细分析案情,本案确属由房屋买卖纠纷引起的一件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本律师经过研究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于撤销一审判决。
本律师代理上诉案件后,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详实的提出上诉状及代理意见,二审法院最终予以采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00032号刑事裁决书裁定,撤销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发回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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