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杨X,康X,贺X合伙窃取财物(电力公司线缆价值479000余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检察机关以盗窃罪移送起诉,康X妻子委托本律师(资深刑辩律师刘X:132XXXX3538同微信)后,经过本律师的会见阅卷及检察机关的沟通,本律师认为;康X等三人不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虽经本律师的积极努力争取,但新源县检察机关仍然以犯杨X,康X,贺X合伙窃取公司线缆价值47万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过本律师的再次努力争取,最终新源县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决康X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罚金3000元整。
本律师代理策略及及技巧:经过本律师的会见及阅卷发现,涉案的三人中有两人系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即本案的康X,杨X,两人均系被窃财物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人员,均系利用了职务的便利性,知晓并掌管公司的线缆财物,具体康X系公司电器主管,对被窃财物具有管理经手掌控的便利;杨X系公司的安全员,负责公司的安全职责,贺X系杨X找的合作伙伴负责找存放赃物地点负责拉运系共同犯罪,共同窃取公司财物价值47万余元。鉴于三被告具有自首情节,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最终采纳 了本律师职务侵占罪的罪名,由检察机关以盗窃罪量刑建议的7年改为职务侵占罪的1年6个月,罚金3000元。
刘涛律师